房产局长创造“放养情人”新模式?房产局长创造“放养情人”新模式?
法院已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唐庆令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新疆某房地产企业5万欧元,后将5万欧元兑换成人民币49.2万元,分别交与其情妇娜某和陈某挥霍。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局长唐庆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唐庆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人民网)
看以上新闻,大家会觉得法院对唐庆令受贿案的判决是公正的,因为,他只受贿了50万元,养了两个情人,就被判了10年徒刑,但是,如果认真读了这则简短的报道,却又会发现唐庆令的受贿案是漏洞百出的。证据如下:
1、2010年5月,被告人唐庆令向新疆某公司董事长杨某以借的名义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将此款交与情妇陈某用于个人消费。
2、唐庆令的情妇娜某交代,她与唐庆令是情人关系,2005年娜某经朋友介绍到广西北海做传销,唐庆令分三次给娜某人民币30万元,唐庆令还经常给远在北海的娜某银行卡中打生活费。
3、另一名情妇陈某证实,她是在某夜总会认识唐庆令的,陈某证实,唐庆令几乎每个月都给其生活费或者购物卡,并花费25万元在乌鲁木齐百盛苑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后来又花钱为其买车、购买19平方米的商铺一间。
4、法院认为,2002年10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唐庆令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10万元及5万欧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5、2005年5月,被告人唐庆令在担任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新疆某房地产企业5万欧元,后将5万欧元兑换成人民币49.2万元,分别交与其情妇娜某和陈某挥霍。
通过以上5组数据,大家加一下就知道了,10万元+30万元+25万元加+19平方米的商铺一间+娜某银行卡打生活费,何止是50万呢?就是具体数字加起来也有65万元了,况且,还有商铺和生活费都没有加上。所以,笔者认为,法院在调查唐庆令的受贿案时,没有如实调查,才会出现受贿金总额与分数额不符的情况,或者法院隐瞒了唐庆令的受贿事实,怕牵出更多、更高官员的腐败,或者唐庆令受贿500万,在打判决书时少打了一个0,才会出现这个结果。
事实上,以上分析都是很简单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只要是细心的读者,都会发现这个问题。不过笔者今天关注的是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唐庆令“放养情人”的问题。
报道中有这样一句话:唐庆令的情妇娜某交代,她与唐庆令是情人关系,2005年娜某经朋友介绍到广西北海做传销,唐庆令分三次给娜某人民币30万元,唐庆令还经常给远在北海的娜某银行卡中打生活费。
可以看出,唐庆令与情人娜某虽然不在一起,因为娜某远在广西北海,在那儿做传销。但是唐庆令还是经常给娜某银行卡中打生活费,始终如一地与其保持情人关系。而这种情人关系,又打破了贪官“包养情人”的模式,因为,包养情人,属于一种立竿见影式的钱色交易,贪官付出的是钱,立马就能得到情欲的满足,情妇报之色和肉体,得到的是金钱的满足。现在的问题是,唐庆令心甘情愿地为娜某付出金钱,将其养着,把情妇娜某的色和肉体,放得长远,成为贪官养情妇的新模式。笔者称之为“放养情人”。
当然,对唐庆令来说,“放养”一个情人(娜某),包养一个情人(陈某)是花得来的。因为,放养情人,就是为了关键时刻用,比如,去北海度假、开会什么的,放养的情人就派上用场了,所谓“养情千日,用妇一时”么。更何况,唐庆令所用的钱又不是他的劳动所得,都是受贿来的,所谓钱不用就等于是“废纸”,这对养情人的贪官来说就显得尤为现实了!
深圳的“高危人群”都干了些啥?
二十年前,一部反映广东沿海地区打工的生活题材,形象地浓缩了她们背后数以千万计的打工仔的命运。《外来妹》的电视剧多家电视台热播,剧中的主题曲也被广泛传唱,其中歌词这样唱道:一样的路,一样的鞋,我不能没有你的世界..过去的深圳不过一个小渔村,它能够成为今天的经济特区离不开洒下无数汗水的外来者。近日有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深圳怎么样的才算“高危人群'?其中包括,有刑事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的;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无实施犯罪拟定为他们给深圳添加“麻烦”,将一切可能的,有可能的,大概的,万一的统统请出深圳 ,照此下去,今后深圳的警察办案节省了很多时间,只要看一个人的面相即可将他捉拿归案。
没有一条可以成为请出深圳的理由:
其一:犯罪前科人员请出深圳是对其污蔑,往伤口上撒盐。我们的办案人员常对犯人用的词:“坦白从宽,重新做人”。犯有前科不可怕,只要能改过自新。将之请出,连起码的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剥夺,污点再度被抹黑,说明深圳骨子里歧视哪些犯罪前科的人。因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不能表明是犯罪前的征兆,难道不工作,既不偷不抢也要被请出深圳?这是哪门子的条例?
其二:每个城市都有卖淫嫖娼现象,相信在深圳的“失足妇女”暗藏不少。以往为何不打击,关键时刻将“失足妇女”请出深圳为的是市容风貌还是政府颜面?现在火烧眉毛来打击,综合以往,可谓打击力度不够,裤腰一紧一松!
其三:把外来精神病人请出深圳,那么深圳本地的精神病人怎么处理?将他们藏起来吗?要知道,精神病人也是人,只要他们没有攻击性,不同的城市他们同样有“生存权”!
其四:经常昼伏夜出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喜欢夜生活也好,爱走马路也好,个人的习性,没必要划定到“治安高危人员”!
其它几条深圳警察本职工作,没有现行被抓的证据作者认为免谈!
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作者想说的他们都犯法了吗?将貌似潜在的犯罪意图作为”高危人群“驱逐是否是对的蔑视?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深圳这么做,已经严重的违背了宪法行为,将权力凌驾在之上,是对公民**的任意侵犯!
深圳不是深圳人的深圳,成千数万的外来工作者垒砌的深圳!我们常说“喝水不忘挖井人”,富起来的深圳人早遗忘多年来外来打工者留下的辛勤血汗。深圳的优越感向来存在的,鄙视外来人向来存在的,媚骨间异动向来存在的,时隔多年,那份亲切已感荡然无存,只剩下排外心理和本地优先政策。[/b][/b][/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