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030304071 于 2011-4-6 00: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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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法》针对的是有形的知识产品,比如说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外在的实体稿件或者大纲,如果我今天仅仅有一个构思或者创意,结果别人在我还没有形成实体的时候就抢先弄了出来,那么这个著作权就成为了他,而不是我。如果我去法院提起诉讼,说他剽窃了我的创意、构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也是当初红火一时的“点子公司”后来慢慢销声匿迹的原因之一。
现在在世界上,好像只有美国是有专门针对“创意、构思”的保护法律,但仅局限在广播、影视和广告领域这三个可以创意直接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业。所以很遗憾,虽然我们都不愿意接受,但游卡山寨《Bang!》的这种行为,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版权费用……除非游卡直接使用了《Bang!》里面的人物形象、商标设计等种种具体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