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oratorado 于 2009-5-29 02:15 编辑
三国杀这三个字 因为包含了"三国"这两个家喻户晓的文字,以文字形式在商标审核上是特别严格的.否则以三国在我朝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你见过几个正经八百的叫[三国]牌的产品?几个名字中带三国的,都是去申请的图形商 ...
cdm123cdm 发表于 2009-5-29 01:48 
家喻户晓不成为商标法的禁止性规范,没有不代表不能,当然你说他严格一点也没问题,这是行政上面事情,不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所以在法律层面没有理由因为包含三国就把它cut掉
我还真不知道商标是你想当文字商标就当文字,想当图形就当图形的,原来商标局还会帮你主动分类?孤陋寡闻了,不好意思,只学过点法律皮毛,没有去行政机关亲身实践过,看来商标局那些家伙也真容易被忽悠,下次我拿着“中国”去注册,硬说这是图形就行了
是不是也可以请您举出那几个被当作图形商标注册的含有三国的商标,以及他们是被当作图像商标注册的“证据”,编号,注册形式啥的,咱们也学习一下。
禁止性规范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个月跟2年,怎么满打满算的我又孤陋寡闻了,还是漏掉啥重要规定了,请指教,要说就算sgs商标真的在公示期9c真的去提出异议当然也是有可能的,万事皆可能嘛,咱只是觉得这可能性接近0罢了,9c手里没牌异议只能拖拖时间罢了,更谈不上能自己拿到这个商标
我觉得yoka有产权是常态。。。没产权倒真有点神奇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