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职工从二 OO 八年四月一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960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8 元
下列项目不列入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企业在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后,下列费用另行计算支付给职工: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医疗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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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目前哪些单位和从业人员适用最低工资?外劳力、退休人员是否适用?
答:《上海市单位职工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退休、协保、外地劳动力等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均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将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这种做法允许吗?
答: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上海市单位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单位若将加班工资一并计入最低工资,或用部分加班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
文件明确规定,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3.怎样理解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如某人他的实得工资为960元,则其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约就应由单位另行支付。
4.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又将如何行动?
答:劳动者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同时还将加大宣传力度,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适时进行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