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BG的,都是善良的好孩子啊。
ok,我从YOYU的店里买过东西,所以你知道我的地址和真实情况,在版权问题上,我算有一点研究,因此,发表一下我的意见。
楼主提出的问题,是有道理的,我也很赞同。侵权行为是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掩饰的,我支持。但楼主没有分清楚,YOYU手工制作游戏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
我试着简单分析一下,尽量用口头语言,以免因为术语而显得过于晦涩。
第一,版权的保护,从来都存在双面性。需要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只有让付出劳动并取得成果的人,获得应有的利益,才会不断有人耗费心血来进行创造。但在另一个方面,所有取得成果的人,都不是一出生就知道一切,他需要从前人的知识当中进行积累,因此,如果严格限制对于版权的传播和应用,就会限制人们的学习和知识的流传。
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版权保护,实质上都是在“让权利所有人获益”和“让人们获得知识”之间,寻找一个平衡。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图书馆。每个人都可以在图书馆看书,一本书图书馆买来后,可能有成千上万的人去阅读,这势必对书的销量造成了损害,但是这不是侵权,而是合理使用。
第二、人们如何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知识,尤其是如何免费且合法的使用,这样的规定限制在一个范畴之内,叫做“合理使用”。比如,一本小说,如果你不经过作者同意且付出费用,就不能翻译成英语,但可以自由且免费的翻译成盲文或少数民族语,因为后者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第三、对于版权的侵害,不仅仅看行为的性质,还要看行为的影响程度。比如,我买到一本小说,我朋友也很喜欢,于是他复印了一套,这并不构成侵权。然而,如果他复印甚至制版印刷了大量书籍,并进行出售,就造成了侵权。
第四、回到BG上面。首先,任何一款BG游戏,都有它的独创性,但是,制作者不可避免的要学习前人以及别人的游戏内容。比如,六面骰子,并非现在世界上任何一家BG厂商发明,却广为应用,他们都没有为六面骰子而付出费用。而很多游戏,规则之间都有类似的地方,我们管这个,叫做“借鉴”。
第五、我提出一些假设,大家来看看是否构成侵权。
1、如果我翻译了游戏规则,来传授给我的朋友,一起玩原版游戏,我是不是构成了侵权?
2、如果我翻译了游戏规则,并打印出来,和几个朋友一起参考这玩原版游戏,我是不是构成了侵权?
3、如果我的一款原版游戏,某张图片破损,我重新制作,是不是构成了侵权?
4、如果我的游戏破损图片越来越多,最后发现所有的图片都是我自己制作,是不是构成了侵权?
5、如果我的朋友发现我制作的图片,又打印出来一套自己用,是不是构成了侵权?
第六、综上,个人认为,如果一家玩具厂商,大批量制作没有得到授权的游戏,并销售,以谋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构成盗版,严重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反之,只是少量制作,并不以此牟利,则不构成侵权。
举个例子:
我买了一张电影碟,然后刻录一张,这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我拥有500张以上盗版盘,就构成了犯罪。
[ 本帖最后由 jiugelong 于 2007-4-23 16:35 编辑 ]